南宁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管理体系要全面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反映办学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能力。
第三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更改。不允许无预算开支和突破预算开支
第四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董事会、党委领导下,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履行学校预算管理的领导职责;“集中管理”是指财务部门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主体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校预算具体工作;“分级负责”是指学校按“谁编报谁负责、谁支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是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预算方案。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核、修订预算草案。
第八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和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审议预算草案。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拟订预算草案,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落实各项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组织本单位的预算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二条属于学校承担职能但又不纳入预算单位预算编制范围的支出项目纳入学校统筹,如学校水电气、贷款利息支出、机动费等。学校统筹支出项目的预算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平衡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财务状况,统筹安排收入与支出,确保收入与支出相对平衡,原则上不安排赤字预算。学校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二)稳健原则。预算收入必须确定、可靠。支出预算安排必须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统筹原则。学校是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中心,编制预算必须突出这一中心任务,从资金上保证中心工作顺利进行;设备购置和修缮等其他项目安排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四)归口原则。根据学校的工作重点,合理安排资金;完善学校职能部门预算编制,实行资金归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五)绩效原则。实行预算资金使用跟踪监控,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章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是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所能组织到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全日制在校生学费、住宿费收入,成人教育学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等。
(三)其他收入,指学校除上述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指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各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指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各项收入。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主要是预算年度内用于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
学校经费收支预算按支出经济活动的性质分类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支出,指各项工资、补贴、绩效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二)教学日常运行经费,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业务性开支。根据各专业学院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各类生均定额标准进行核定。教学日常运行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教学教辅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含考试考务费、手续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含体育维持费等)、劳务费、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委托业务等)。
(三)教学专项支出,指由具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的教学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及研究、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师培训进修、学生活动、创新创业、教学团队建设、图书、实验室建设及其它教学专项建设等活动直接发生的费用。
(四)行政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公用支出和行政部门公务、业务费等。
(五)学生活动和奖助学经费根据项目申报,学校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计提后纳入预算编制。
(六)后勤服务支出,指为维持学校正常运行而发生的行政后勤维修费、绿化费、物业费等后勤服务支出。
(七)基本建设支出,指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购置、大型修缮及零星工程支出、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等。
(八)经营支出,根据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九)社会服务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在创收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当年项目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
(十)其他支出。为不包含在上述支出范围内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税金、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根据学校存量债务等情况综合测算。
第十七条学校支出预算按不超过收入总额的3%设置预备费(机动经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五章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根据零基预算的编制要求,每年11月份前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的可能,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业务部门草拟的下年度收支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学校综合预算草案。经分管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董事会审议,根据“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程序,最后经学校两代会批准通过后下达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按要求编制资金预算,填报预算表格报财务处进行汇总、平衡(即“一上”)。
(二)财务处根据汇总情况编制学校整体预算,报学校预算委员会预审,形成初步方案后,与校内各预算单位沟通,进一步征求各预算单位的意见(即“一下”)。
(三)各预算单位反馈意见重新报送财务处,财务处作进一步的汇总、整理、调整完善校内整体预算,报教职大代表大会和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即“二上”)。
(四)调整后的预算经董事会审定批复后下发执行,由财务处根据董事会的批准下达年度预算(即“二下”)。
第六章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预算执行由财务处负责监督实施。各二级单位是预算的具体执行者,负责本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经费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应由职能部门统筹下达的经费,其具体比例由职能部门与相关二级单位商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指标支出,待预算正式下达后,财务处再根据预算文件对各项指标进行调整。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一旦下达,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方案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按规定程序执行不得变更预算指标。
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按资金使用进度妥善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适时控制,并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二十四条使用校内预算机动费,无论金额大小,需由经费管理部门、财务负责人、财务总临、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须董事长审批。重大金额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校长办公会、董事会审定。
第七章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任何单位预算经费的调剂,未按相关程序报审,不得在财务处调整。
第二十六条学校预算需要调整的:
(一)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编制年度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二)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部门内部指标调整,部门追加、缩减预算,动用学校预算费等。
1.部门内部经费指标调整,由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调整。原则上经费调整每年只限一次。
2.部门申请追加经费(含专项项目经费),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经报学校预算委员会审议后拟定预算调整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处从预备费中调剂经费并下达追加相关项目指标。
(三)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八章决算及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年终财务处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应在向董事会汇报当年预算方案的同时,报告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第二十九条年度财务决算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直接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章预算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学校应逐步建立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合理设定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预算绩效目标,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的绩效进行评价并形成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各预算单位也可结合自身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的自我评价。
第三十一条各预算单位申报预算时,应逐步实现全部预算均设定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若教育部、财政部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预算执行进度应作为项目绩效目标内容,是预算绩效评价重要指标之一,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与事业计划、预算安排和人事考核等结合起来。
第十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定期向分管校长汇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学院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