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往来和结算业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授权批准制度,严格执行货币资金支付流程规定,不得越权办理,不得违反程序办理。
第八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九条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南宁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时,由会计审核人员核准支付;5万元以上经财务处副处长核准支付;10万元以上的经由财务负责人核准支付。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用款部门依据业务性质填写单据。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费用项目名称及编号,经部门负责人及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发票、请示报告、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递交到财务处。
(二)用款凭证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用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经财务处负责人、财务总监复核后,用款部门经办人再根据学校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递交学校领导审批核准。
(三)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签核完成的用款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等。
第十四条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按银行规定程序办理作废手续。如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
第十五条加强票据使用管理,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
第十六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银行收(付)讫章、现金收(付)讫章等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章钥交与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和使用的章钥。
第十七条财务处为保管印章、银行票据及密钥的出纳人员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保管人员应做到人走柜锁,保障安全存放。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使用现金,现金开支具体范围如下:
(一)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不能通过转账结算而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况,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抢险救灾等。
(五)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结算。如特殊原因无法接受转账支付的,经办人须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二十条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二十一条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每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如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的情况,须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二条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和寄存制度。控制库存现金数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不足时,应及时提取补足。条件允许的,应于每天工作时间终了前将现金寄存于开户银行。
第六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和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与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审批核准。
第二十六条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应核对POS机余额,每周财务处应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做到账款一致。
第二十七条出纳人员应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特别是银行已付单位未付的,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对于悬置时间长的未达账项,以及单笔10万元及以上未达账项需重点清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负责人、稽核会计对财务部货币资金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对学校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即库存现金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有挪用现象;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学院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