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南宁学院自2018年10月起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学校相关业务的计税依据、税率、征税方式均发生较大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好的归集成本及避免税务风险,现将开具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收款方,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需开具发票的,由所属部门当月提出申请,填写《南宁学院发票开具申请表》,收款当月开具发票,原则上不跨月开票。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购买方的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等资料,方可开具。
二、取得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付款方,对方向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给对方提供开票信息
开票名称:南宁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73777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龙亭路8号
电话:0771-5900832
开户银行: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岗分社
账号:1814 1201 0101 2707 23
(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的情形:
1.用于学生食堂二楼的经营成本和费用取得的发票;
2.教师外出培训、参会过程中取得的住宿费、培训费、会务费等方面的发票;
3.用于校内职工福利取得的发票;
4.发生业务招待费取得的发票;
5.购买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用具、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取得的发票;
6.购买教学教辅部门办公用品取得的发票;
7.用于科研、教改项目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发票;
8.维修校舍、体育场馆、体育设施等取得的发票;
9.用于学历教育取得的发票。
(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情形:
1.超市、学生宿舍架空层、出租的商铺及名洋酒店等维修、维护支出、学生食堂一、三楼、学生2食堂、教工食堂、校园岗亭等用于经营性项目支出取得的发票;
2.采购的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办公用品取得的发票;
3.购买固定资产用于非教学活动取得的发票;
4.承接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等取得的发票;
5.其他用于经营性项目取得的发票。
三、取得的发票填写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填写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不能有误(普票可只填写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填开的发票不能压线错格。
(三)密码区必须清晰无污点,票面干净整洁。
(四)货物若为“详见清单”的,需提供从税控防伪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建筑服务发票需在备注栏填写项目地址以及项目名称等,出租不动产的发票需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详细地址、项目名称等。
(六)必须盖发票专用章,所盖的章必须清晰。
(七)校验码必须清晰,不能被发票章遮挡。
(八)收款人、复核、开票人不能为空且不能为同一人,开票人不能为管理员。
(九)取得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理规范及要求。
经办人在接收对方的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对方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内容。发票票面信息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处有权拒收。
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宁学院发票开具申请表
(若有不明之处,请与张玉兰联系,联系电话:5900830)
南宁学院
2018年11月27日